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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作者:文山中院  发布时间:2023-11-10 15:49:10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文山州人民检察院)没收犯罪嫌疑人李兴才违法所得申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李兴才实施了犯罪,犯罪地在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本院依法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规定,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受理。现予公告:

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李兴才,男,1952年6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3195206140718,汉族,云南省西畴县人,小学文化,西畴县九股水电站原站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畴县莲花塘乡莲花塘村民委街心队45号。犯罪嫌疑人李兴才因涉嫌贪污罪,被西畴县纪委监委立案调查,于2021年7月8日死亡。

二、检察院申请内容

文山州人民检察院文州检没申〔2023〕Z1号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载明:

1999年至2021年,被告人李兴才在被西畴县莲花塘乡人民政府任命、委托管理西畴县九股水电站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违反乡政府招收职工的管理规定,擅自安排其妻张国芬、三女李艳波在电站挂名领薪;安排电站向其家中保姆聂达仙、唐梅禄按月支付工资;在电站报销应由其本人和张国芬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李兴才通过上述方式侵吞公共财产共计人民币2583139.38元,具体如下:

1.2000年10月至2021年5月,张国芬挂名领薪共计人民币1234102.83元。

2.2014年3月至2021年5月,李艳波挂名领薪共计人民币408981.7元。

3.2000年10月至2021年5月,李兴才安排电站向聂达仙支付工资共计人民币447142.83元。

4.2011年3月至2021年5月,李兴才安排电站向唐梅禄支付工资共计人民币334640元。

5.1999年12月至2021年5月,李兴才多次在电站报销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共计人民币136063.92元。

6.2000年9月至2017年11月,李兴才多次安排电站为不是电站职工的张国芬报销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共计人民币22208.1元。

并冻结下列财物在案:1.李兴才:银行账户余额119944.19元(西畴县农村信用社账户尾号6285余额2157.71元,账户尾号4012余额2000.13元;西畴县农业银行账户尾号8472余额115786.35元);在西畴县九股水电站的集资款1576377.5元;电站欠李兴才的债务300000元。

2.张国芬:银行账户余额306089.1元(西畴县农业银行账户尾号2618余额57185.53元,账户尾号3113余额135287.28元,账户尾号0763余额113616.29元。)

3.李艳波:银行账户余额35609.15元(西畴县农业银行账户尾号6066余额95.84元,账户尾号7475余额35513.31元);在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西畴管理部的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45153.84元;在西畴县九股水电站的集资款100000元。

文山州人民检察院认为,李兴才涉嫌贪污罪,于2021年7月8日死亡,其被国家机关任命、委托在集体经济组织中从事公务,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产共计人民币2583139.38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对李兴才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予以追缴。其中聂达仙、唐梅禄提供了对价劳务,工资属善意取得,应当向李兴才追缴;张国芬、李艳波系李兴才近亲属,三人长期共同生活,李兴才违法所得与其家庭合法财产、李艳波合法财产混同,故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范围是李兴才、张国芬、李艳波银行账户、公积金账户余额,李兴才集资款及债权,李艳波集资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提请我院没收违法所得。 

三、利害关系人权利、义务

嫌疑人李兴才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前往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进行登记,提交书面申请参加诉讼。李兴才的近亲属申请参加诉讼,应当提供与李兴才关系的证明材料;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应当提供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享有权利的证据材料。如不按规定申报权利,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四、公告期间

公告期间为六个月。公告期满后,本院将依法审理。

通讯地址:云南省文山市凤凰路50号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

郭明旭(法  官):0876-2199856

杨锐凯(书记员):0876-2199023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责任编辑:文山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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