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其他公告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开招选文山州两级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的公告
作者:文山中院  发布时间:2023-08-30 16:54:20 打印 字号: | |

为保障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推进,不断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推动网络司法拍卖依法有序健康发展,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高效运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和《关于云南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云高法发〔2022〕2号)的有关规定要求,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结合文山州两级法院执行工作实际,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面向社会公开选取5家机构组建文山州两级法院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分库。现将选取相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申请入库的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同一自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同一自然人、法人作为控股股东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只能以一家单位身份提交申请,需提供法人或者组织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证明文件;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需提供相应出资、验资证明,具备相关公司职业责任保险的参评拍辅机构,需提供相应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等证明材料;

(三)公司法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没有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

(四)具有与开展网拍辅助工作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人员和设备设施,在开展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时,派驻人员及办公设备由受托拍辅机构自行安排提供,驻地办公场所由委托法院与受托拍辅机构商议确定;

(五)公司从业人员具有网络司法拍卖所需相关执业资格,需提供相关从业人员、驻点人员学历、执业资格证明材料;

(六)能够及时准确记录现场勘验信息,制作拍卖财产照片、视频和文字材料,记录留存查看拍卖财产情况,提供相关资讯服务、引领查看财产、协助办理拍卖财产交付等网拍辅助工作;

(七)政法系统在职、离职、退休人员及其近亲属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控股股东的法人或者非法人不得报名参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选取;

(八)公司法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受过行政、刑事处罚,仍在处罚期间或未进行整改的,不得报名参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选取;

(九)开展网拍辅助工作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职责范围

进入文山州两级法院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分库的成员须承担相应的工作职责,工作职责范围详见附件。

三、参评推介方式

本院将根据“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通过资格复审、机构评审、现场推介等环节,综合考评参选机构的成绩,最终确定选聘机构。

四、报名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报名时间:2023年9月4日8时至2023年9月15日17时止。

(二)报名地点: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三楼353室、355室(文山市凤凰路55号)

(三)报名方式:现场报名。提交加盖公司公章的书面参评申请,注明公司有效联系电话、联系方式。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殷琼雪 0876-2199038、贺智伟 0876-2199098、黄良兴 0876-2199094。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4日

附件:

文山州两级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库成员工作职责


(一)承担法院受理的强制执行案件中已经决定公开拍卖、变卖财产的相关辅助工作;

(二)协助调查拍卖财产的租赁及实际占有情况。拍辅机构负责对拍卖财产的实际占有情况进行拍照、摄像,并在摄影中对具体情况进行说明。拍辅机构应当核实占有人的身份,调取占有依据(内容包括租赁起止时间、租金给付情况)。占有人拒绝提供相关信息的,拍辅机构可提请委托法院出具《协助调查通知书》;

(三)调查拍卖财产的物理现状、质量瑕疵。拍辅机构负责对拍卖财产的位置结构,包括是否与登记载明位置一致、建筑物内部及外部结构有无改变、街道名称和门牌号码是否变更、附属设施、装修装饰、已知瑕疵,包括欠缴物业费、水电费及房屋受损情况等进行详细调查并测绘、拍照、摄像,同时在影像中对具体情况进行说明;   

(四)协助法院对不经评估的拍卖财产进行询价,派出询价人员收集整理询价所需要的材料,开展询价工作并出具询价报告,协助办理询价报告的邮寄等工作;

(五)调查拍卖财产所涉税费情况。拍辅机构负责向税务机关函询拍卖财产的欠缴税费、交易税费情况,收集同地段房屋交易价格等信息,并调取相关证据。

(六)协助委托法院张贴封条、公告等。拍辅机构应当对张贴过程进行拍摄取证,并在影像中对具体情况进行说明;

(七)根据标的物处置的需要,制作拍卖财产挂网宣传的文字说明、拍卖标的物照片或VR视频等资料,通过第三方服务机构网站、自媒体平台等渠道,展示、宣传拍品信息;

(八)草拟《拍卖公告》《竞买须知》《标的物情况调查表》等文书材料,经拍辅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后,提交执行法官审核;

(九)对拍卖财产信息进行公开宣传,根据拍卖财产的特点向潜在竞买人推介拍卖信息。拍辅机构对宣传推介的音视频、录音等证据予以长期保存、随案备查;

(十)接受质询(电话、现场等),宣传网络司法拍卖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辅导竞买人参与竞拍,引领看样。拍辅机构对接受质询、宣传法律、辅导竞拍、引领看样的音视频、录音等证据予以长期保存、随案备查,完成《看样反馈表》,供法官查阅;

(十一)就拍卖事项通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优先购买权人,通知送达留痕并长期保存、随案备查;

(十二)协助法院办理拍卖成交后相关事宜,包括协助核查拍卖保证金,提醒买受人尾款缴纳时间及注意事项,对到期未缴纳尾款的买受人在到期之日通知案件承办法官,通知买受人签署并领取拍卖成交确认书,协助执行法官送达拍卖成交裁定等,完成财产交付,协助买受人办理退税事宜等;

(十三)协助法院办理清场、搬运、破锁等事务。协助法院联系在公安机关有备案的开锁公司对标的物依法进行开锁。协助法院联系搬家公司、运输车辆对执行标的进行清场、搬运;

(十四)法院安排的其他工作事项。

 

责任编辑:文山中院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