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八十多岁的耄耋老人,带着一个智力残疾的儿子,为何要与其他儿子闹分家?分家后生活该如何保障?近日,文山中院民事审判庭在杨明副院长的带领下成功化解了一起八旬老人要求分家析产纠纷案件。
胡某与丈夫王某(已故)共生育三个儿子王大、王二、王三(智力残疾)。2012年,王某在世时与王大达成分家协议,王大负责赡养父母并扶养弟弟王三,以后父母的房屋及弟弟王三的土地使用权归王大享有。2017年王某病故后,胡某在与王大生活过程中,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大分家。
考虑到胡某高龄行动不便,法官决定到老人家里了解情况。经过耐心倾听老人胡某的意见后,了解到老人胡某真实意愿并非与王大分家后单独生活,而是希望搬去跟王二共同生活,王二也表示愿意照顾母亲和弟弟。通过法官的释法说理,胡某带着王三与王大、王二重新达成了分家协议,今后由王二负责赡养母亲胡某并扶养弟弟王三,谁尽到赡养和扶养义务后,胡某的老房屋地基及王三的承包土地就归谁管理使用。重新达成协议后,胡某终于喜笑颜开,王大表示尊重母亲胡某的意愿,但以后也会对母亲胡某和弟弟王三尽照顾义务。
在本案中,法官在化解矛盾纠纷的同时,主动向涉事人群普及《民法典》关于赡养老人的法律知识,并弘扬文明、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发扬中华民族“百善孝为先”的优良传统美德,尽力避免老人在今后与家人产生新的矛盾,确保晚年生活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老有所终。经过法官的不懈努力,最终案件实现了法理与情理双丰收。
一直以来,文山中院不断创新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多元解纷模式,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始终秉持着以民为先、司法为民的理念,为当事人提供便利的司法服务,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此次基层组织综治中心、司法所部分工作人员及村干部也参与了调解,充分体现了法院聚合基层社会治理力量,共同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报送单位: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
报送人:贾子仪
拟稿人:阮永美
审核领导:陆玫、者发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