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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作者:文山中院  发布时间:2022-08-12 15:03:38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云26破1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2022年7月19日作出(2022)云26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云南文山斗南锰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22年8月8日作出(2022)云26破1号《决定书》,指定昆明向平破产清算有限公司担任云南斗南锰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云南文山斗南锰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9月10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云南省砚山县平远镇丰湖路132号云南斗南锰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112室,座机号码:0876-3880919;联系人:张秀芳,联系电话18787485725)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形式另行通知。




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二年八月十日


 

 

 

 

 

 

 
责任编辑:文山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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