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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罪案件办理难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
作者:卢绍荣  发布时间:2017-10-11 10:54:48 打印 字号: | |

2015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追诉程序、适用条件,压缩“老赖”生存空间,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案件呈多发状态,人民法院在办理拒执罪案件案件过程中存在诸多困难和种种障碍。下面笔者就以富宁县法院构建打击拒执罪联动机制工作为例,谈谈拒执罪案件在实践中办理难原因分析及提出一些建议。 

一、拒执罪概念及构成拒执罪的情形

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但是“情节严重”规定不具体,在实践中不好操作,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有下列八种情形之一的,构成拒执罪:(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拒执罪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启动刑事诉讼的标准不一,导致立案难。法、检、公三机关在办理拒执罪案件的实践中,由于启动刑事诉讼的标准不一,再加之法律规定过于抽象,造成一些罪证确凿、事实清楚,明显构成“拒执罪”的案件也会迟迟启动不了刑事诉讼程序。法院执行人员受到专业所限,所收集的初步材料在证据形式或证明力上可能暂时达不到刑事案件对于证据标准的要求,就需要公安机关对证据材料进一步转化和固定,但实践中公安机关由于各种缘由很少协助法院履行侦查职责,导致此类案件立案难。

(二)执行人员调查取证难。在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千方百计隐匿和转移财产,手段多种多样。相对于法律赋予公安侦查机关的调查手段,执行法官的调查权力范围及专业技能较为有限,难以全面获取公安机关所需移送立案的“实质”性证据。

(三)公安机关被动侦查、欠缺配合。公安机关本身案件多压力大,在办理拒执罪案件时,有的办案人员认为办理拒执案件是在给法院解决难题,此类案件人、财查控两难,很有可能久拖不结,影响本单位、本部门绩效考核,不但费力不讨好,还容易把社会矛盾和压力转移到公安机关,因此不情愿配合,也不主动介入侦查。有的案件在立案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的,公安机关就认为无需追究责任并对案件停止侦查。

(四)未建立沟通机制,案件办理无反馈渠道。因工作机制尚未建立健全,导致该类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存在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后,公安机关是否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是否批准逮捕、案件侦查进展情况如何等都没有相互间的沟通和反馈,致使该类案件在办理中存在瓶颈,没有取得应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由于以上问题及原因,一些逃避应负刑事责任的拒执行为人“摸清了法院执行局的底数”,愈加有恃无恐;许多原本对法院执行抱有些许畏惧心理的被执行人及协助义务人也开始怀疑法律、藐视法律,敢于试探性的对抗法院执行,进一步削弱了拒执罪这一法定刑罚的惩戒教育功能。2013年以来,富宁法院共向公安机关移交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类犯罪3件(2013年1件,2014年2件),其中,仅有许某涉嫌拒执罪一案最终得以起诉并判决,而另外两起案件因种种原因至今仍未得到处置。

三、主要做法及经验

为最大限度地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富宁法院始终坚持实事求是、从影响“执行难”的全局性入手,结合实际困难找方法、寻突破,多举措并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对拒执罪的有效运用有以下经验及做法。

(一)争取党委支持,完善拒执罪工作机制。为统一思想认识,规范拒执罪办理程序,经法院向县委政法委汇报,并由县委政法委召集召开“三长联席会”专题研究在执行案件中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问题,并形成了统一意见。一是由法院代拟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中法、检、公沟通协作机制的相关文件,明确各机关职责,确保今后办理案件工作中沟通协作顺畅;二是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构成要件制作取证提纲,县法院在移交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时要提供初查资料,避免案件在三机关中流转不畅;三是法、检、公三机关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尤其是在采取强制措施前应先进行充分的沟通协商和预判评估,并对案件办理和走向作充分了解,案件信息及相关法律法规要积极共享,提高三机关办案效率。会后,法、检、公还联合制定了《富宁县人民法院、富宁县人民检察院、富宁县公安局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办理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意见》明确规定了法、检、公的在办理拒执罪案件中的工作职责及程序,完善了办理案件的工作机制,畅通拒执罪公诉程序和权利人提起自诉程序的渠道,为打击拒执罪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强化业务培训,全面摸底排查。组织执行干警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典型案例,确保干警及时掌握最新司法解释内容,领会精神实质。对全院执行案件进行摸底排查并分类,重点对人身损害赔偿、涉及留守儿童老人等涉民生案件进行排查,全面考虑被执行人可支配收入、住房、车辆、高消费等情况,将拒执情形恶劣的被执行人列为重点打击对象并登记在册,全力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对于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严格把关、确保案件质量。执行中遇到拒不执行的情况时,执行人员立即开始保护现场、收集证据。在决定移送公安立案侦查前,法院执行机构认真审查材料,并与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的同志一同探讨,最后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确保材料充分、准确,以避免移送过程中因为材料等问题而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

(四)加强宣传,优化执行环境。一是积极争取宣传部门的支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平台,在全社会形成“解决执行难”的强有力舆论导向。不断加大执行工作宣传密度和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各种渠道,大张旗鼓宣传人民法院穷尽手段、竭尽所能取得的执行工作成效。二是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将法制宣传贯穿各项工作中,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将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协助和支持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作为普法宣传的重要内容,惩戒失信,褒奖诚信,营造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三是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抗拒执行的行为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义务的,加大公开曝光力度,提高当事人履行法律文书的自觉性和风险防范意识,使更多人理解和支持执行工作,营造和谐的执行工作环境。

四、对策

(一)完善立法,放宽追究“拒执罪”刑事责任的条件。建议对“拒执罪”进行立法完善,做出更加完善的司法解释,对追究该罪刑事责任的条件限制要适当放宽,如制定出认定“有执行能力”的具体标准,及把行为人在法院裁决后有能力而故意外逃躲债,或在诉讼时、执行时转移、隐匿财产,旨在对抗法院执行的行为列入“拒执罪”打击的范畴。

(二)建立高效协调机制,公、检、法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司法职责。凡是涉嫌拒执罪的案件,可由公检法三家参加召开联席会,共同对犯罪嫌疑人的涉案情节进行研究,达成共识后将案件纳入司法程序,并保证办案经费,确保拒执犯罪案件办理工作依法、正常、快速进行,开辟针对此类案件的专门通道,简化立案、审查等相关程序。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应做出统一操作规范,使执法部门之间在处理这类犯罪时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减少工作中相互推诿、扯皮现象发生,从而使“拒执罪”发挥它应有的惩罚拒执行为的威力。

(三)强化调查取证和强制措施的运用。自立案之日起,将调查取证纳入审理、判决、执行的各个环节,以败诉方的履行能力为重点,查清财产状况,进行登记,掌握在案。

(四)更新理念,重视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执行干警要自我灌输“坚决惩处一个、可达到教育一片”的思想,对拒执的“老赖”绳之以法,从其身上起到反面警示作用。同时,还要定期组织学习讨论,结合具体案例加强执行人员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把握。树立执行人员信心,克服查办拒执案件时的畏难思想和“急功近利”的思想。

(五)加强宣传,营造严厉打击拒执犯罪的舆论氛围。根据“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要求,主动为新闻媒体提供线索,协助报道。加强对个案的剖析、宣传,利用新兴网络媒体这一阵地对“老赖”展开强有力的舆论攻势。结合日常执行工作开展宣传,将拒执罪作为执行工作权利义务告知的重点内容之一,充分发挥拒执罪这一刑罚措施的威慑作用,强化对被执行人及协助义务人的说服教育力度。

总之,人民法院要完成“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个目标,就必须加大对“拒执罪”的打击力度,真正树立起司法权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作者单位:富宁县人民法院

来源:富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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