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富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告岑某渊与被告许某忠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岑某渊的诉讼请求后岑某渊不服提起上诉。2013年5月,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由许某忠向岑某渊返还征地补偿费18465元,并于当年6月28日前履行义务。判决生效后许某忠拒绝履行并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将其存于富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存款13400元取出,同年8月岑某将其在信用社另一账户内的存款7000元取走并销户。2013年农历八九月,岑某出资21906元购买材料用于向案外人黄某购买的一宗地上建房屋基础。以上财产状况变动,许某均未向法院报告。
2014年6月,富宁法院将案件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15年8月,富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016年1月,富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有能力而拒不履行判决,转移、隐其财产,情节严重,到案后和庭审中拒不认罪,应当依法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许某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