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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南县法院执结涉党政机关案件取得成效
作者:徐应洪  发布时间:2017-12-28 16:06:53 打印 字号: | |

加大涉党政机关案件的执行一直是执行工作的重点,也是“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关键,近日,广南县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涉乡政府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该乡政府接到执行文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效果明显。

2016年,广南县某乡政府将该乡某小组易地搬迁项目挡墙建设工程以“包工包料”方式每立方米320元价格发包给没有任何资质的何某,于2016年2月26日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何某又以“包工不包料”方式每立方米75元价格将该工程发包给同样无任何资质的王某,于2016年10月30日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王某承包到工程后又以每立方米68元价格转包给邱某赚取差价。2016年10月31日,邱某聘请本案申请人张某到该工地做工,张某于同年11月1日在做工过程中从挡墙上掉落受伤。张某到医院就医后,因赔偿事宜不能与某乡人民政府、何某、王某和邱某达成一致,遂向广南法院起诉,经审理判决邱某、何某、王某、某乡人民政府赔偿张某因伤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26539.61元。案件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张某遂向广南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2017年12月13日,执行干警与该乡政府领导进行沟通协商,政府领导班子向执行干警说明因领导班子更换,未了解具体案件情况,但在执行干警向该乡政府释明其将工程承包给无任何资质的何某这一程序存在选任过失,应对张某在做工中受伤的后果承担10%的责任,该乡政府遂即主动办理赔偿张某因伤的损失人民币12653.96元及案件执行费人民币980.00元,共计人民币13633.96元的相关划款手续,该案得以及时执行。

此案的执行,广南县法院采取向某乡人民政府主动沟通、释法明理的工作方法,争取理解、支持,最后妥善处理了这起案件的执行,为下步执行此类案件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和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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