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砚山县法院强制执行一起搬离房屋案件
作者:王继武  发布时间:2017-08-17 16:04:05 打印 字号: | |

现在我宣布,搬离房屋集中执行行动开始!816日上午9,随着砚山县法院执行局主审法官李国继的一声令下,砚山县法院50余名执行干警在当地公安、社区干部、执行义务监督员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支持、见证和监督下,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某拒不搬离房屋进行强制执行。

20145月,王某与张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经一、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张某于判决书生效七日内搬离位于砚山县平远镇地质队的房屋,交付给王某,并支付王某经济损失2万元。因被执行人张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遂向砚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以种种借口不履行法院作出的判决,之后执行法官依程序多次敦促被执行人搬离房屋,但其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其抵触情绪严重。为确保此次搬离房屋依法、稳妥、有序、透明顺利进行,防止突发事件发生,执行法官实地踏勘,进行风险评估,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周密方案,明确职责分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干部和执行义务监督员到执行现场监督见证。

由于正值雨季,执行当天阴雨不断,参加行动的法院干警、公安民警、代表委员,社区干部、执行义务监督员和新闻记者按照制定执行工作方案,冒雨涉水各司其职。经执行法官联系被执行人张某,其拒不到现场,执行干警按预定方案依法强制开锁,涉水进入待搬房屋,对房屋内的财物进行清点拍照,随后组织搬运工人将财物运到被执行人的出租房内,每搬出一件财物,执行干警都一一进行拍照、摄像、登记造册,历时4个小时专项执行行动,搬离房屋终于圆满执行完毕,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王某。整个执行过程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行义务监督员和社区干部共同见证监督。

今年以来,砚山县法院紧紧围绕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执行工作目标,以规范执行行为为抓手,强化信息化建设,细化执行目标,明确工作责任,将执行工作作为全院重要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此次成功执行被执行人张某搬离房屋案件,展示了砚山县法院攻克执行难信心和决心,彰显司法权威,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砚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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