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执行公开 > 执行动态
“执行”“追偿”两不误 “老赖”变身债权人
作者:田有帅  发布时间:2017-08-17 11:25:22 打印 字号: | |

近日,马关法院审结一起因金融借款引发的追偿权纠纷案,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的被执行人李某,主动履行义务后积极行使追偿权,完成了从被执行人老赖到债权人的转变。

20153,何某向银行借款50000元,李某为何某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何某拒绝清偿借款,银行于是状告何某、李某,法院确定由李某于2016630前偿清借款,担保人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何某不按法律文书履行,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借款人为了躲避债务,外出玩消失,执行法官找到担保人李某,反复向李某明理释法,告知其必须履行还款义务,清偿之后享有追偿权。李某却以事不关己的态度拒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铁心要当老赖。为此,马关法院依法对李某采取拘留措施,李某被拘留两天后才悔悟,叫其妻子把案款交到法院,马关法院提前解除对李某的拘留。李某履行了连带清偿责任后,立即行使追偿权,一纸诉状将何某告到法院,要求何某偿还其代为清偿的借款本金及利息。马关法院经审理,依法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完成了从老赖到债权人的转变。

本案中的担保人李某即保证人,保证人的意义在于当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而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有请求主债务人偿还的权利,这就是保证人的追偿权。本案中何某作为主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李某代何某清偿了欠款,是在履行其保证责任,这实际上是一种垫付行为,之后即可向主债务人何某进行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因此,在借贷过程中,作为保证人一定要谨慎,因为一旦借款人无法履行还款的义务或者没有还款的能力,保证人有义务履行偿还借款。一旦出现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保证人应该积极代为清偿,避免出现借的钱我不得用我不还的错误思想,导致因不履行法定义务沦落为失信被执行人,受法律制裁,处处受限。同时也要积极行使自己的追偿权,维护自身利益。

 

(作者单位:马关县人民法院)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