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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砖块路边放 引发事谁负责
  发布时间:2013-10-12 11:48:17 打印 字号: | |

建新房时方砖没有地方放置,堆放于路边方便施工,这看似很平常的一个行为不料却暗藏很大的安全隐患。日前,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处理的就是这样一桩案件,醉酒且无证驾车的陆某撞上砖堆后抢救无效死亡,最终被法院认定死者担责70%,堆砖的人家担责20%,管理单位担责10%

张某夫妇响应政府号召进行搬迁,在新建房屋的过程中拉了一些砖堆,因下雨未能施工,任其堆置于路边未为管理一周有余。2012213,陆某到邻村作客吃酒,晚9点左右载着寨邻骑摩托车回家,路过张某夫妇砖堆处时发生交通事故,陆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乘车的寨邻受伤。事后,交通警察大队未作出任何责任认定。同年1023日,陆某的父母及陆某3岁的女儿小丽将张某夫妇告上法庭,认为两人堆砖未设置警示标志的行为,是陆某撞到砖上死亡的原因,索赔22万余元。一审法院受理此案后,以未尽到管理职责为由,依职权追加文山某单位作为该案被告参加诉讼。经法庭查明,小丽系陆某与女友共同生育的女儿,事故发生后小丽的母亲下落不明,而张某夫妻堆放砖块的行为未经管理单位批准。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陆某承担本案70%的责任,张某夫妇承担20%的责任,管理单位承担10%的责任。接到判决后,管理单位觉得自己很是委屈,认为自己在监管的地方已经设置了明显标示,也对群众进行了大量的宣传,尽到了相关的管理责任,反而是陆某不仅未经交警部门认定,也未经尸检,其死亡的真正原因并不明确,故向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交警部门未出具事故认定书,但相关的证据可以认定受害人陆某当天系醉酒且无证驾驶摩托车,其撞到张某夫妻堆放的砖上肇事死亡是事实。陆某的无证和醉驾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在本案中应承担主要责任。张某夫妇未经相关部门的许可,擅自占用公路堆放砖块,其行为本身就对过往车辆造成安全隐患,在本案中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管理单位作为主管部门,应采取各种措施对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维护和管理,但在本案中,该单位未及时对张某夫妻堆砖的行为予以制止导致了惨剧的发生,存在管理上的过失,应承担相应责任。综上,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陆某及其女儿小丽共获赔偿4.3万余元。(作者雯静,单位: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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