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糊涂员工为老板贷款签字 百万合同未用被判全赔还
  发布时间:2013-10-12 11:46:05 打印 字号: | |

200万元的借款,自己未使用一分钱,却因在贷款合同上作为借款人签字而被银行告上法庭。如今该笔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下落不明,这位签字的老兄因白纸黑字的借款合同被法院依法判令赔还全部欠款及利息,共计220万余元。日前,这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判决经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适用公告送达已经生效,这位员工为自己的糊涂行为终负出了“血”的代价,依法承担了法律责任。

20108月,吴某就职于孔某的公司,周某系吴某之妻,李某系孔某之母。812,吴某与某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由吴某借款200万元,期限自2010812至次年812日止,孔某之母李某为该笔贷款自愿提供其财产进行抵押,并进行了相关登记手续。201166,借款的银行与吴某、孔某签订《借款合同补充协议》,载明孔某为该笔借款的实际用款人,与吴某系共同还款人并承担还款的连带责任。同年727日,吴某之妻周某向银行作出承诺,自愿与吴某共同赔还这笔200万元的贷款,并承担连带责任。还款时间到期后,因为所欠金额一分未还,20124月,银行将吴某、孔某、周某、李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吴某赔还所欠本金200万元,及计算至赔还之日的利息20余万元,李某承担担保责任,孔某及吴某之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银行诉至法院时至今,借款的实际使用人孔某与其母李某下落不明。

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银行与吴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吴某和孔某签订的补充协议,均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借贷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银行在交付了200万元的贷款后,吴某也应按合同如期赔还贷款。本案中因被告孔某、周某自愿为该笔贷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周某也自愿提供担保,故法院对于银行要求此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予以支持。综上,法院最终判令吴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还所欠银行的本金及利息220万余元。李某、孔某、周某承担本金及利息的连带清偿责任。(作者张雯静,单位: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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