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孩童与小伙伴在别家玩耍时,触及屋顶高压线不幸身亡。事发后当地村民纷纷质疑,这条线路两年前就已经没有再用,也并未缴纳电费,为什么电业公司还在供电?目前,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进行终审判决,电业公司在未告知村小组其继续供电的情况下没有对相关设施进行检修和维护,这一疏于管理的行为与本案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承担30%的责任,死者父母最终获赔5.5万余元。
2012年2月,刚满12岁的小东在许某家的屋顶与小伙伴玩耍时,触及高压线路不治身亡。为什么12岁的孩童够得到高压线?又为什么明知楼顶有高压线,大人却未对孩子进行任何管束?这还要从2000年说起。那一年,因用电需要,村小组发动群众自筹资金,从其他省市将某电业公司引进该村架设线路并负责村上的供电。9年后,另一电力公司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农网改造后开始对该村供电。故自2009年10月起,该村就再未使用原电业公司的电,当然也没有再缴纳任何费用。2010年,许某家新建房屋,二楼楼顶距离原电业公司架设的高压线仅为50公分。2012年2月,上述事故发生。小东身亡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其父母将许某、原供电的电业公司、村小组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依法下判后,电业公司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上诉至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电业公司是电力的专业机构,对于输电线路的管理和维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本案中村小组自2009年10月起就未缴纳电费,至事故发生两年有余,期间电业公司在未拆除相关设备的情况下继续供电,就负有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的职责,故此案的发生与电业公司疏于管理具有因果关系,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认定其担责30%处理得当,应予维持。其次,许某在明知输电线路未拆除的情况下,仍在横向距离高压线仅50公分的地方建房,对孩子触电身亡的发生有一定过错,一审认定承担20%的责任适当。再次,村小组作为高压线路的产权人负有一定的管护义务,但其对于许某建房的行为并未加以制止,在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死亡后果系小东故意造成的情况下,村小组应担责10%。最后,小东的父母在此事故中应承担40%的监护不力的主要责任。综上,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含一审支持的1万元精神抚慰金),作出上述裁判。(作者雯静,单位: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