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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给文山中院民事法官送锦旗
  发布时间:2013-08-14 16:15:44 打印 字号: | |

72下午,文山能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能达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明辉将一面锦旗送到文山中院民三庭法官的手中。他满怀感激地说道:你们用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至公为民的司法作风,切实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谢谢你们,谢谢!轻风吹送,锦旗飘扬。依法为民,秉公办案八个大字在阳光的照射下闪耀夺目!

这是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2003年至2004年期间,能达公司的前身文山州水利电力施工队在文山某公司筹设阶段为其实施了文山黄家坪电站坝址及厂房的地质钻探工程。经协商,该项地质钻探工程款共计人民币36万元。但黄家坪公司一直未实际支付该笔工程款给能达公司。后能达公司多次向该公司催要工程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文山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36万元及逾期利息人民币117988.2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判决由文山某公司支付给能达公司应得的地质钻探工程款共计人民币36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驳回能达公司关于计算支付逾期利息人民币117988.20元的请求。一审法院宣判后,文山某公司以能达公司未能提交双方签字的建设工程合同,能达公司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等理由向文山中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驳回能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文山中院民三庭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没有书面合同在案为证,事件已超过两年时间,给案件处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但合议庭通过对证据的仔细审查以及多方调查取证,补强了证据锁链,还原了案件基本事实。最终以文山某公司拖欠能达公司36万元工程款,且该债权属于履行期限未定之债,本案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形为由,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就这样,能达公司历经五年之久的漫漫讨债路终告结束。文山中院民事法官们就是这样以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为己任,把忠诚、为民、公正、廉洁内化于心,外践于行。(作者张祺,单位: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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